澄迈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澄迈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制度》(2014年10月24日澄迈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监督细则(试行)》(2022年11月25日澄迈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澄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办法(试行)》(2023年1月28日澄迈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澄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办法(试行)》(2023年1月28日澄迈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