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任后监督工作,增强任命人员的法治意识、履职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述职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的活动,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政治标准,聚焦履职实效,强化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第四条 述职评议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每年年初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开展,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述职评议对象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述职评议对象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评议。述职评议采取会议述职与书面述职相结合,会议评议与民主测评同步进行的方式开展。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拟定年度述职评议工作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述职评议对象所在部门。
第八条 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县委工作要求的情况;
(二)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
(三)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和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述职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述职报告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真实反映履职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条 述职评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述职评议对象撰写述职报告;
(二)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调研述职评议对象履职情况;
(三)县人大常委会听取述职评议对象履职情况报告并进行会议评议和民主测评;
(四)述职评议对象根据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述职评议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述职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述职报告分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前,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对口联系规定,可到述职评议对象所在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服务对象中进行调研、了解述职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并形成初步评议意见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汇总,为述职评议时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述职评议对象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会议述职或书面述职。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县人大代表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需述职评议对象回答有关问题的,述职评议对象应如实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述职评议时,应邀请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县人大代表在评议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既肯定成绩,又指出不足,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第十七条 听取述职报告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填写满意度测评表。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等次按以下标准评定: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满意”票数大于或等于三分之二的,评定为“满意”;“满意”票数小于三分之二的,但“满意”与“基本满意”票数合计大于或等于三分之二的,评定为“基本满意”;“满意”与“基本满意”票数合计小于三分之二的,评定为“不满意”。
第十八条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述职评议对象应根据评议意见改进工作。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述职评议对象应在收到评议意见三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进行述职评议和民主测评。
县人大常委会对述职评议对象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评议意见连同测评结果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反馈述职评议对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的县人大代表。
第二十条 述职评议对象对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述职评议工作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将述职评议情况报县委,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