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中文域名:海南人大网.政务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立法聚焦 > 法规草案征求意见

《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作者 :编辑 :刘远发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该法规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5年8月21日。

  通信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

  邮编:570203

  电子邮箱:srdfgwshfgc@163.com

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适用本规定。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以及其他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

  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以及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依法开展涉税专业服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第五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向税务机关查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对外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二)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涉税资料,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三)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

  (四)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控告、检举;

  (五)接受委托,凭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到税务机关查询委托人的涉税资料、沟通涉税事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二)对所出具的涉税报告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从事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服务,与委托人、被鉴证人、被审查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发现委托人有可能影响业务成果公正、诚信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中止服务;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对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安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六)通过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途径持续掌握和更新法律法规、办税实务和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从事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二)允许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以本机构或者本人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名义开展业务;

  (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为委托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涉税证明、发票等,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

  (四)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未按照法定期限、内容和要求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或者计算应纳税额时错误适用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

  (五)未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

  (六)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虚假涉税宣传及广告或者贬损、诋毁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七)利用因服务之便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涉税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鼓励境外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第九条  税务师行业协会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指导,发挥税务师行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自愿加入税务师行业协会,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申报代办;

  (二)一般税务咨询;

  (三)专业税务顾问;

  (四)税务合规计划;

  (五)涉税鉴证;

  (六)纳税情况审查;

  (七)其他税务事项代办;

  (八)其他税务代理。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为一般涉税专业服务,第三项至第六项为特定涉税专业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下列涉税专业服务:

  (一)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国际税收政策等特色咨询服务;

  (二)开展跨境人员税务服务、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涉税服务等跨境税务服务;

  (三)开展税务风险管理、税务合规审核等涉税专业服务;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税收、经济方面的分析、调查与评价,包括企业信用信息调查、营商环境评价、经济高质量发展调查等;

  (五)建设智能化涉税专业服务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六)国家和本省鼓励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委托专业能力强、信用等级或者积分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第十三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委托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成果形式及用途、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涉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规范承揽和开展业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记录执业过程并形成工作底稿,需要出具涉税报告和文书的,应当由承办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签字并加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印章后交付委托人,由双方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出具的业务报告、专业意见、办税表单等涉税报告和文书,予以必要的诚信认可与专业信赖。

  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依法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以实名制为基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风险管理机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依法取得信用码,以真实身份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采取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评价。

  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采取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记录,建立累积信用积分激励机制,并为其提供自身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下载服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托信息化平台提供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便利化服务,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信用积分较高的涉税服务人员实行专区、专窗、专人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开展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宣传培训和辅导。

  税务机关可以明确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应当重点支持的领域,有针对性地在税收遵从方面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示提醒,扣减信用积分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情节较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予以公告,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实施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被网信、市场监管、财政、监察机关等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的,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或者纳入负面信用记录,向委托人及委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税务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行政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规定(草案)》的说明

  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涉税专业服务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响应党中央部署。

  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法规制度体系,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法规制度体系,有助于推动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

  (二)落实海南监管要求。

  近年来,作为海南省政府封关运作的重点任务事项,我局起草草案,意在坚决推进海南省政府封关运作任务落地。

  (三)弥补文件体系短板。

  现有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性文件层级低,内容缺失,需制定契合海南自贸港特色的涉税专业服务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过程

  起草阶段,省税务局多次开展专题论证,向相关厅局发函,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2条,采纳8条,未采纳意见均已达成共识。

  多次赴税务总局请示汇报立法工作,获得税务总局的支持和指导。

  联合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工委、省司法厅等单位召开5次研讨会,对草案内容进行充分研究论证。7月7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

  三、关于重要问题的说明

  (一)法规名称。

  坚持“小切口”精准立法,突出海南自贸港特色,将法规名称由“涉税专业服务条例”改为“涉税专业服务规定”。

  (二)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针对冒用其他机构或人员名义开展业务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违反草案的其他行为,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立法创新。

  1.强化信用管理。作为地方性法规,不新设行政许可,而是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管理。

  2.明确权利义务。创新明确其应享有的查询权、涉税资料获取权等权利和应履行的诚实守信、后续教育等义务。

  3.建立信赖制度。创新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赖制度,对涉税专业服务主体出具的涉税报告文书,予以诚信认可。

  4.完善境外人才从业。参考省内外相近行业做法,鼓励境外人员按照规定在海南自贸港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

  5.丰富服务支持措施。借鉴澳大利亚等国家经验,明确税务机关可划定重点支持的领域,在税收遵从方面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

  6.创新违法情形及责任。创新细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所规定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四、主要内容

  《规定》不分章节,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从业原则、法律保护等。

  二是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义务、职业纪律,完善境外人才从业规定。

  三是明确业务范围,创新提出涉税专业服务信赖制度等。

  四是规范税务机关的管理措施,明确税务机关对于涉税专业服务的支持措施等。

  五是对两类违法行为依法创设法律责任等。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电话:0898-65227189 技术支持:199890971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2023005238号-1 琼ICP备2023005238号-3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