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
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该法规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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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开展安全教育、中小学校游泳池日常管理等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预防溺水专项行动,统筹辖区内各类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开展施救等工作,明确水域负责人,完善警示标志、防护设施,配置应急救护设备,在溺水风险高发时段,加强对危险水域的巡查,防止中小学生私自下水游泳、戏水,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利用广播、流动宣传车等工具,在重点时段循环播放预防溺水安全警示信息。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指导中小学校做好预防溺水教育、宣传、管理工作,督促中小学校落实预防溺水措施,推动中小学校游泳池和安全应急演练基地建设,出台游泳教育管理标准,开设游泳课程,提高中小学生游泳技能,加强游泳和应急培训,牵头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督导检查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为重点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协助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预防溺水安全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江、湖、河、水库、大中型灌区渠道等水域的管理职责,加强涉险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警示标志设立、巡查管理、督导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做好预防溺水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乡镇落实小型水利沟、塘坝、蓄水池、水井、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水域的管理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巡查、督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景点、景区、酒店内部水域、游泳池的安全管理;指导行业内相关单位配合中小学校开展学生游泳技能、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省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并指导沿海市、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开展离岸流风险动态评估与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大浪等预防溺水预警信息。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发送预防溺水公益短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预防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并指导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及时发布台风、强降雨、大风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教育和关爱行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溺水预警响应机制,依托省河湖重点水域智能监控预警系统,通过智能视频监控、自动报警喊话等技术,对进入危险区域的中小学生实时监控、预警和远程干预。
第五条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义务:
(一)学习预防溺水知识,对中小学生进行经常性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强中小学生预防溺水意识;
(二)中小学生在校外游泳、戏水时,应当陪护,有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
(三)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监护。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中小学生监护人履行预防溺水义务。
对于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中小学生面临人身安全危险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中小学生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
(一)开展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和游泳、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提升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加强中小学生到校与离校管理,未按时到校、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
(三)节假日及台风、强降雨、大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应当对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预防溺水安全提示;
(四)定期排查校内溺水安全隐患,设置预防溺水保护措施,加强教育教学期间安全管理;
(五)校内有游泳池的学校应当制定预防溺水工作预案,加强溺水应急演练工作,确保预防溺水措施、设备、人员到位;
(六)加大校内广播、墙绘、板报等预防溺水宣传力度,利用班会、家长会等活动做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第七条 海滩、河段、湖泊、水库、水渠、码头、渡口等有较高溺水风险水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危险水域巡查、安全隐患整改等预防溺水工作制度,明确预防溺水责任人、巡查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并做好日常维护和物品补充。
水窖、水井、蓄水池等有溺水风险水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形成坑池、水洼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填平,未及时填平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工作,在主要交通路口、各类水域周边、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设立预防溺水宣传标语、警示标牌等。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鼓励创作、制作、出版和传播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图书、广播电视节目和视频作品等。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建设游泳场所,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校馆合作等方式开展中小学生游泳、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暑假期间,将游泳池等体育设施向中小学生开放。
第十条 鼓励渔民、村(居)民和其他人员及时劝阻中小学生的危险游泳、戏水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告知中小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向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报告。
发生中小学生溺水的,鼓励现场目击者呼救或者拨打“110”“119”“120”等专线电话;鼓励有现场救护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现场救护。
对积极参与现场救护的,按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成效列入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年度安全考核督导评估内容。
违反本规定未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的二十大要求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精神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指出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我国已经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法治化作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基石,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这一大背景下,推进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立法工作不仅是在法治轨道推进国家治理工作的需要,更是实现各领域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二是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健康权的迫切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重视中小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保障是政府贯彻以人为本理念的应有之义。溺水事故是威胁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中小学生因溺水事故失去宝贵生命。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对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提出了要求,通过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立法,将有助于建立更加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三是满足海南省预防溺水工作特殊性和紧迫性的需要。海南省作为海岛省份,水域资源丰富,全年气候温暖,中小学生接触水域的机会较多,防溺水工作具有全年性、广泛性的特点。特别是海南省海岸线长,水库、河流、湖泊等自然水域众多,且台风多发,极易形成溺水隐患。根据调研情况,我省乐东、屯昌、临高等市县学生溺亡事故时有发生,预防溺水工作也十分严峻。结合海南省实际,通过立法,填补我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法制体系的空白,更加加强防溺水安全教育和精准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化解中小学生溺水风险,提高监护人预防被监护人溺水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和遏制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依法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四是凝练经验提升工作成效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先后出台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中小学生溺水工作机制的通知》(琼府办〔2017〕12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防范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责任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336号)等政策文件,打造了海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海南样板,制定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新要求、新举措、新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固定,以增强预防溺水工作的规范性和约束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二、主要内容
(二)强化技术赋能,提升智能防控水平。结合海南水域特点,突出技术防控的重要性。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充分利用 “海南省河湖重点水域智能监控预警系统”,通过智能视频监控、自动报警喊话等技术,对进入危险区域的人员实时监控、预警与远程干预,以科技手段弥补人工巡查的不足,提升危险水域防控的精准性和及时性。
(三)聚焦重点环节,完善全链条防护措施。针对溺水预防的关键节点,提出针对性举措。水域管理:明确海滩、水库、池塘等不同类型水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责任,要求危险水域设置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及应急救生物品,工程建设形成的坑池、水洼需及时填平或设置防护,从源头消除水域安全隐患。学生教育与管理:要求学校开设游泳课程,开展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加强到校离校管理,在节假日及灾害来临前向学生和家长发送安全提示;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自建游泳场所,或通过购买服务、校馆合作等方式推进游泳教育,提升学生自身防护能力。应急与激励:鼓励群众劝阻学生危险涉水行为,发现溺水时及时呼救或拨打“110”“119”“120”,对具备救护能力者参与现场救护的,按见义勇为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护的积极性。
(四)深化宣传引导,营造全民防溺水氛围。推动防溺水宣传全覆盖。一方面,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交通路口、水域周边、人员密集场所设立宣传标语、警示标牌;另一方面,要求新闻媒体加强宣传,鼓励创作出版防溺水图书、视频等作品,同时依托学校班会、家长会及村(居)委会宣传渠道,将防溺水知识传递至每个家庭,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
(五)健全考核追责,保障规定落地见效。建立刚性约束机制。明确省人民政府将预防溺水成效纳入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年度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履行防溺水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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