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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作者 :编辑 :杨俊美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30日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海南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将该法规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51220日。

通信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

邮编:570203

  电子邮箱:shfgc1605@163.com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参与和共享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保持海南热带雨林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维护生态安全,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筑牢海南自由贸易港绿色生态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相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经营性服务管理、社会参与管理、宣传推介等工作,协调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周边社区的关系。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联合保护机制,加强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推动园地融合发展。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防灾减灾等职责。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生态保护和协同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居)民养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依法编制报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修复等专项规划应当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六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行分区管控。根据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功能定位和管理目标,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的区域范围,按照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已有道路两侧以及大型设施的控制线内区域按照一般控制区管理,满足维持道路的修缮加固、大型设施的检修维护以及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设立前已有的民生基础设施运行改造等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范围和界线,组织实施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勘界定标,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设置界碑界桩、电子标识或者电子围栏等界限标志,并结合实际设置醒目、标识清晰的指示牌,加强标识管理。

禁止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界限标志。

  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相关规划。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意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禁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设立前已取得合法手续且符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相关规划要求的已建、在建项目,按照相关规划要求管理、建设;对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已建、在建项目,依法依规做好分类处置、有序退出、合理补偿等工作。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在选址、规模、风格等方面应当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和人文景观及周边植被、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不得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同步进行生态修复,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内在规律,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十一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对象包括:

(一)热带雨林、热带季雨林等自然生态系统;

(二)海南长臂猿、坡垒等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

(三)五指山五峰等独特的自然遗迹、自然景观;

(四)黎族苗族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传承、文化遗产以及历史文化遗迹;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

十二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南热带雨林生态系统保护,对原始热带雨林、季雨林实行严格封禁保护,发挥热带雨林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功能,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提升海南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

十三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水资源管理,采取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植被恢复、水土流失治理、调节水文状况等措施养护水资源,有效防止、控制和减少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面源污染和水土流失,保护和提升热带雨林水源涵养功能。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水源地水质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监管体系,健全完善水污染应急响应机制。

第十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海南长臂猿等极小种群和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原生动植物资源,以及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保护,对受到威胁且原生境已不能满足生存繁衍需要的物种,应当采取建立繁育基地、基因库、种质资源库或者迁地保护、退化生境修复等拯救措施。

第十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海南长臂猿的保护,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其种群繁衍壮大:

(一)加强海南长臂猿种群和栖息地动态监测,建立个体档案和种群数量、行为、遗传多样性、生境等数据库;

(二)开展海南长臂猿种群及栖息地保护研究;

(三)实施食源植物保育计划,建立人工辅助补植机制;

(四)规范海南长臂猿栖息地及周边区域的人类活动,减少外来干扰;

(五)开展生态廊道建设,修复破碎化、孤岛化生境,促进群体间的基因交流;

(六)组织专业巡护人员加强管护巡护;

(七)其他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十  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自然资源,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时应当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作为独立登记单元,划清权属边界,实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可以通过租赁、合作、设立地役权等方式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进行系统调查,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以及统计分析平台,编制土地、林木、矿产和水资源等主要自然资源实物存量及变动情况的资产负债表。

第十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林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各类监测站点的作用,通过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系统开展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监测,掌握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分布、动态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状况,开展风险分析,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

第十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分区分类开展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

生态系统修复应当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因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生态廊道连通、重要栖息地恢复等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开展种群调控、树种更新等人工修复活动的,应当科学评估,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修复方案。树种更新应当符合当地的林业发展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  除下列活动外,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一)为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等活动,包括开展上述活动中进行的必要拍摄;

(二)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活动,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科研观测活动中,不损害动植物个体生存的前提下开展的确有必要的采集植物相关结构、动物相关痕迹的活动;

(三)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

(四)生产资料仍保留在核心保护区的原有居民开展有限的、必要的生产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

(五)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开展的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因开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活动而建设必要配套设施时,应当科学论证,不得损害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的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自然水体、土壤环境和自然景观。

十一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仅允许开展下列人为活动:

(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开展科研观测活动时进行的不损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安全、有限度的标本采集;

(四)原有居民开展必要的种植、养殖、采集、取水、林木更新、林木经营、生产生活设施修建等生产生活活动;

(五)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基础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六)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包括修建符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规划的自然博物馆、宣教展示馆,以及旅游道路、森林步道、房车营地、帐篷营地、访客服务中心等必要的生态旅游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活动,应当以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合理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前提。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原有居民已实施生态搬迁的,由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生产生活。

二十  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开展必要的标本采集和拍摄活动的,应当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活动成果。

第二十  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接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管理,依法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涉及建设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求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生态廊道、重要栖息地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不利影响。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明确开展相关活动的边界、强度以及应当采取的保护性措施等。

第二十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林业、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国家公园风险预警、防灾减灾和应急保障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析与评定风险等级,采取预防与应对有害生物入侵、森林火灾、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雷电、台风、洪涝等灾害的措施,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第四章  参与和共享

第二十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协作配合,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维护和保障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原有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周边居民、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引导其按照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相关规划要求发展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等产业,开发具有当地特色的生态产品,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相统一。

第二十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置的生态管护岗位,应当优先聘用原有居民,协助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对破坏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宣传教育普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机制,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生态保护、科普宣教等志愿服务工作。

二十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建设多元化展示区,设立科研科普、环境教育、生态体验、展览展示等中心或者基地,开展科普、环境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原有居民及其他进入人员了解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资源和价值,增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理念,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三十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旅游文化、林业等相关部门,在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科学合理划定自然教育、森林康养、休闲度假、旅游观光、生态科普和野生动植物观赏等活动的区域、线路。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标准,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功能,建设智慧热带雨林国家公园。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监测数据,合理确定游客及其他进入人员承载数量,实行限额管理,制定并公布游客及其他进入人员行为规范,加强生态保护宣传。

第三十一条  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周边社区的建设和治理,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整体保护目标相协调。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与周边社区签订合作保护协议等方式,共同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周边自然资源。

第三十二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加强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文化建设,推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标识,挖掘生态文化、历史文化、革命文化、黎苗文化和民俗文化等文化资源,培育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文化品牌,促进对外文化交流和旅游推广。

十三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国内外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交流合作,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三十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访客及其他进入人员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救助服务可以委托专业救助组织实施。

访客及其他进入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规章制度规定,导致自身危险需要实施救助的,救助服务产生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  建立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保障制度。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对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财政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保护和建设。

鼓励金融和社会资本出资设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基金。

第三十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形式多元、绩效导向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财政投入为主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进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第三十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成效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

对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可以对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三十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义务,有权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投诉。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或者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举报、投诉事项,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单位、个人以及进入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接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建设项目,未及时清理场地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已经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十三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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