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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8日

《海南省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

海南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对《海南省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法规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51220日。

通信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

邮编:570203

  电子邮箱:srdfgwzhfgc@163.com

 

海南省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优化城乡社区网格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提升网格精细化管理和精准化服务水平,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原则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网格主管部门以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位,综合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组织实施城乡网格服务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网格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员,是指从事网格日常事项的主要工作人员。网格员由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等组成。

第五条  省、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做好网格服务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培训、宣传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及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群体组织、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个体民营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统一划分调整网格。格的划分和调整应当经省网格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采集上报网格内人、地、事、物、组织等信息

二)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协助相关业务部门开展民生工作,为高龄、残疾等困难群众提供代办便民和关爱帮扶等服务

三)对各类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对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生产安全、群体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要及时发现报告,同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协助业务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四)对各类城乡管理问题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并协助做好整改;

五)对各类信访、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隐患开展排查,并予以及时化解或上报相关业务部门;

(六)协助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对象、社区矫正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吸毒人员以及其他特殊群体服务管理工作;

七)协助相关业务部门做好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防范知识等宣传工作;

(八)纳入网格清单的其他事项    

  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事项清单省、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属地性、整体性、适度性”的原则进行统一制定或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要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向同级网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纳入。未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不得直接指派或安排网格员协助或办

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申请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落实专门人员进行业务指导、提供信息技术支持,配置相应工作经费和加强工作监督。已纳入网格事项,不再适应网格承担的按程序退出。已准入网格协助的短期、临时性工作事项,任务完成后自然退出。

第九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的上报、受理、流转、办理、反馈和核查等流程应当形成工作闭环。涉及多个网格联动的事项,由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置。跨市县的网格事项,由省网格主管部门协调处置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工作流程和督办、评价机制由省、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制定。

  省、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格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搭建网格信息平台强化各类信息综合研判,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互通和研判预警机制,实现网格与相关业务部门数据共享共用、矛盾联处联调、风险联防联控

十一  网格员具体工作职责由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应当为网格员发放工作证件、配备标志标识。

常规网格内网格员按照网格事项清单开展日常工作。专属

网格内网格可结合网格内单位性质、业态分布、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职责。

网格长负责统筹协调网格各项事务,研究解决网格重点难点事项。专职网格员负责网格具体事项工作,从事巡查走访、隐患排查、民意调查、信息收集、纠纷调解、民生服务、上传下达等工作。兼职网格员负责协助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开展网格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  网格员发现或接到相关业务部门、个人提出的诉求、问题隐患,能够现场处置解决的,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并反馈无法解决的,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十三  网格员可以拒绝实施下列事项:

(一)超出当地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的事项;

(二)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网格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举止得体,文明用语,规范佩戴工作标识,禁止出现对群众使用污秽语言、肢体暴力等带有攻击性和不文明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个人和单位应当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给予协助和配合,不得阻碍网格员依法依规履职。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通过政务媒体、公示牌等方式,对辖区网格名称、区域范围、监督电话以及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职责等信息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网格员录用由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进行网格员具体录用标准由省网格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网格员退出由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审核。网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退出网格队伍:

(一)对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网格工作的,连续2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因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发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泄)露网格内采集的涉及他人和其家庭隐私信息或工作秘密,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移交司法机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筹保障列入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专职网格员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薪酬标准,社区工作者担任的专职网格员按照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和薪酬执行;兼职网格员(除在编在职人员外)补助办法及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专职网格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工会、公积金有关福利。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结合实际,按有关规定为网格员履行职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区)网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格员职业发展和职业保障机制,表现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网格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网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建立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对网格员开展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网格员组织动员、依法办事、矛盾调解、协调沟通、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       日施行。

 

关于《海南省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新时期加强基层治理的创新举措,也是推动源头治理、夯实基层服务力量的重要途径。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网格精细化、信息化服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近年来,中央和省委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构建科学合理的网格化管理体系,为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制定出台《海南省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是必要的。

二、草案主要内容

(一)关于工作原则网格管理机构《条例》第条中规定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原则。条例》第五条明确各级网格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关于网格和网格员定义。网格员是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触角”,事关网格化工作长远发展。《条例》第条针对网格化服务管理、网格、网格员定义分别作出规范

(三)关于网格设置和网格事项《条例》第六条明确了网格划分的原则和要求以及调整的时机。《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网格事项清单,编制了8大类网格事项清单,明确宣传政策、采集数据、排查隐患等核心职责,建立准入退出机制未列入网格事项的工作严禁随意指派,同时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相应工作经费和加强工作监督

(四)关于网格运行机制和信息化建设。《条例》第九条明确要求网格事项上报、受理、流转、办理、反馈和核查等流程应当形成工作闭环,跨市县事项分别明确责任单位,避免推诿扯皮。《条例》第十条对信息化建设、数据共享、信息安全分别作出了规范。明确了有关部门的数据共享义务和安全管理责任。

(五)关于网格员职责及履职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明确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的相关职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分别对网格员的工作要求、网格员禁止行为、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标识、履职保护分别作出规范

(六)关于网格员招聘及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网格员的招聘、退出机制进行了明确,规范网格员管理。

(七)关于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基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经费、待遇、社会保障,拓展出路,教育培训分别作出了规范。将网格化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八)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明确了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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