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监督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个具体形式,也是人大监督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一年多来,我们海口市振东区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区审判机关、区检察机关强化监督力度,大胆进行个案监督,在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上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明显效果。我们的作法是:
一、抓热点
在个案监督中,我们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案件和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进行监督。如海甸六庙刘来旧的财产纠纷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刘来旧幼年被送养,年青时丧夫, 22 岁守寡后就和小叔子张某一家一起生活,共同生活几十年,帮助其操持家务,扶养 5 个子女,平时的工钱、靠卖豆芽所得、出嫁时的嫁妆金饰品都交给张某家。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住海甸六庙 17 号民房,还建有海甸六庙 27 号一层水泥结构房一幢。后来 17 号房被国家拆迁改造,其小叔子一家则侵吞了刘老太太应得的房产及拆迁安置费,还要赶她出门。 80 多岁的刘老太太无奈,只好诉至法院,与同住半个世纪的小叔子一家对簿公堂。
这宗案件在海口尚属少见。海南经济报、海南日报新闻版对此案都作了报导,引起市、区人大,省、市、区妇联和广大市民的极大关注。 1998 年 6 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除拆迁安置的 B 型 20 幢 203 房产权外,其他有争执的房产刘均不具有产权,而应得的 B 型 20 幢 203 房已被张某的儿子卖掉。作为赔偿,法院判令把张的女儿所得的楼层为 9 楼的 209 房赔偿给刘来旧。刘对这一判决不服,多次到市、区人大上访,请求为其伸张正义、主持公道。区人大常委会对此案十分重视。对刘来旧的申诉和信访材料认真研究,详细查阅了法院的一审案卷,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确实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为此,我们一方面向法院提出意见,一方面建议刘来旧上诉市中院。此案市中院二审裁定,发回振东人民法院重审。 1999 年 4 月 15 日,振东法院开庭重审这个案件,市、区妇联,市人大信访办、区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工委的副主任、法工委成员都到庭参加了旁听。该案从一审、二审到重审,历时将近一年,最后由区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了符合事实依据的判决,为申诉人刘来旧讨回了公道。在这个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方式和程序上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既帮助审判机关发现问题,又不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坚持在监督中支持审判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对涉及面广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我们按照法律程序提出监督建议和意见。例如,海口市乳胶厂围墙纠纷一案。本来海口市乳胶厂围墙是在该厂合法用地红线图内,经市规划局批准兴建的,但旁边 8 户居民以采光和通车为由诉至区法院要求拆墙让路。市中院改变区院的判决,要乳胶厂拆围墙退后 1.5 米,并要振东法院执行。乳胶厂 54 户 300 多名职工对此不公正的裁决强烈不满,该厂十几名职工多次到区人大反映,提出要申请游行示威、集体上访请愿。我们接到申诉后,认为该案件涉及上一级审判机关,我们不应越权,于是及时向市人大汇报,同时敦促区法院向市中院报告该案难于执行的具体情况。此案得到市人大的支持,也引起了市中院的重视,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全体成员都到现场实地察看,认为确实是判决不当,准备再审。对此案的监督,不仅督促法院纠正错误,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勤督办
我们在实施个案监督过程中,大量的案件信访都是省、市人大批转来的,或是人民群众来访反映的。一年多来,省、市人大转来或是当事人直接寄来的各类信函共 108 件,其中 101 件是涉及案件问题,我们还接待群众来访达 300 多人次。对这些信函和人民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我们都认真逐件处理,勤于督办,从不敷衍,做到件件有着落。对重要的或影响较大的案件,坚持跟踪催办。如犯罪嫌疑人孔庆涛于 1996 年 8 月以涉嫌盗窃被拘押,久拖不决,一关就是 3 年。在接到孔的父亲的申诉后,我们从振东公安分局一直跟踪督办到区法院。因孔某不是盗窃财物而是盗窃他人帐户和密码进行炒股票盈利,使对方经济损失 45 万元,这样的案例并不多见。关于罪名定性,原刑法没有这种罪名,法院一时难以把准,区法院书面请示市中院,又得不到及时答复,拖而不决。我们建议区法院向市中院再函请示催复,最后才由市中院逐级请示至最高人民法院定性。该案终于以盗窃罪判处孔庆涛有期徒刑 7 年,从而使拖了 3 年之久的案件划了句号。
对鹿夫友一案的催办也是颇费心思的。鹿夫友一案涉及犯罪嫌疑人 4 人,被关押了将近 2 年,起诉 2 次,开庭 3 次都结不了案。我们经过调查了解才清楚该案长期不能结案的原因,主要是公、检、法三家意见不一致。为此,我们主动向区政法委反映,建议区政法委召开协调会解决。经过与公、检、法共同协调研究,最后政法委决定,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分别作了处理:对构成私藏枪支罪的嫌疑人张某重新起诉;对鹿夫友等 3 人因抢劫罪认定证据不足,法院已 3 次开庭都无法定罪,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协调会后,公安机关积极办理,致使拖了 21 个月的案件在 30 日内得到了解决。
三、重调研
个案监督就是对某个案件的具体的监督,每个案件都有其特点。因此,对个案监督的方式不能千遍一律。我们在监督过程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从不偏听偏信。凡因案件纠纷来信或来访的,提供的资料有利于己的居多。为了能够准确了解案情,依法监督,我们在接访时,坚持做到多听、多问、多核实。一是要求当事人要向人大常委会提供全面的材料,凡是资料不全的,要求当事人补齐,这样有利于对情况的全面分析,避免出现误导;二是对当事人的陈述耐心倾听,不轻易打断其诉说,尽量完整地听其诉说的理由和要求;三是对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偏听偏信,随意表态,一方的陈述毕竟是一面之辞;四是到司法机关了解案情,问清原由,有时还要将当事人的反映与办案人员的意见和法律文书核实;五是认真查阅法律法规和司法文书,重事实根据,把准法律尺度,力戒以情代法,防止监督“过错”。经过这样几个环节,我们对个案的监督基本上能够做到心中有数,监督就有了主动权,减少了盲目性。
例如王兴波诉海南东湖嘉丰大酒店交通肇事赔偿一案,王某因车祸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他对法院不能及早执行赔偿多有怨言,甚至说些过激的话,有时到区人大来反映情况,一坐就不肯走。为了解决他的生活困难,人大法工委的同志和法院的法官多次拿自己钱给他吃饭。在市人大的支持帮助下,通过市民政局还给他救济了 1000 元。对该案的执行,法工委的同志多次深入法院了解情况,法院对他的不幸也十分理解和同情,为他免费诉讼,事故发生后还依法先予执行 17000 元。该案不能执行的原因,是由于肇事单位是一个香港公司,地址不详,法院发了公告又未到法定期限,一时难以执行。经过耐心细致的解释,王某也理解了法院一片苦心,缓和了当事人和法院的矛盾。
四、敢支持
我们在个案监督实践中深深体会到,监督和支持是一个统一体,个案监督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监督,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办案,同时要敢于排除干扰,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如吴秀兰和海甸岛某营业部期货交易纠纷一案,一审、二审都判决某营业部应将收取的 22 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及利息归还吴。但振东法院在执行时,上级某检察机关却出面干预,给区法院下达了暂缓执行建议书。我们认真研究了这份建议书,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对上一级检察机关直接下文要求基层法院暂缓案件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我们还专门请教了法律行家,也认为这种作法不符合办案程序。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对终审案件如确需暂缓执行或停止执行,要由上级法院决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应通过法律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据此,我们明确批转区法院对该案依法执行。区法院在人大的支持下,严肃执法,坚决执行,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的 27 万多元人民币(含应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吴某,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海口市福利工厂和海口市塑料厂经济纠纷一案,在法院执行时也受到了行政干预。我们敢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执行权,使该案得到顺利的执行。福利工厂和塑料厂经济纠纷案,早在 1996 年 9 月 27 日区法院已作出判决,判决塑料厂要支付给福利厂 28 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在执行中,市政府某部门出面召开办公会议协调解决福利工厂与塑料厂经济纠纷问题,还发了会议纪要。我们认为这个会议纪要的内容同法院的判决明显相悖。如果执行这个会议纪要,法院的判决就变成了一纸空文,失去其严肃的法律效力。作为人大当然责无旁贷地必须站在公正立场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1998 年 12 月 30 日,区人大常委会梁主任接到群众反映后,建议法院依法办案,并要抓紧解决。由于春节将到,防止残疾人集体上访,法院也加紧工作,深入调查,终于查找到塑料厂转移在下属部门的 3 本存折共计 35 万元人民币,并于春节前把该执行的金额 31 万多元人民币划拨给福利工厂。福利工厂的干部、工人十分感动,到区人大感谢我们为残疾人做了一件大好事,为平民百姓主持了公道。
个案监督的方式和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既不越权也不违法,同时要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正确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把个案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支持和维护严肃执法,公正办案上。虽然在这方面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但仅仅还是在不断探索之中。我们要继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断提高个案监督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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