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监督力度的加大,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也日益增多。我们不失时机地抓住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社会影响较大、久拖未决的典型案件,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几年来,我们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案件中,抓住 4 个典型案件进行了有效监督,使这些案件自始致终在有效的监督之下办结,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促进了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惩治了犯罪分子,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权益,提高了人大的威信。
一、看准明显违法的错案实施监督,有错必纠
我们在实践中深深体会到,个案监督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准”,看准案件存在的问题,准确提出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只要监督准确了,监督就有力,就有威,就能见效,就能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对于看准了的明显违法的错案,我们排除外界干扰,理直气壮地依法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监督到底。如张朝进与通什市电影公司、第三人吴升波房屋买卖纠纷以及通什市电影公司与吴升波房屋侵权纠纷执行案,这两起案件是由同一诉讼标的物而引起的。涉及房屋买卖纠纷,通什市一审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涉及房屋侵权纠纷,一、二审法院均作出判决。通什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 1999 年 9 月 23 日以 [1999] 通法执字第 56 号民事裁定书,改变了 [1997] 通民初字第 5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的内容。 56 号民事判决有两项:( 1 )原、被告签订的购买房屋协议书为无效合同,该房屋买卖无效;( 2 )被告应将购房款退还原告。而执行裁定书错误地将判决书的理由论证部分提到的第三人“吴升波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作为判决的主文予以执行。此间,执行人员得到海南中院审监庭两位审判人员的“指导”,并在下达执行裁定和通知后又接到海南中院 [1999] 海南民监字第 69 ― 1 号建议移送执行函。
电影公司不服通什市法院 [1999] 通法执字第 56 号民事裁定书及其通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委托法工委具体办理。法工委调阅了案卷材料,作了调查了解,认为这两起相关联的案件并不复杂,一、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1997] 通民初字第 56 号判决书主文中没有“吴升波享有房屋优先购买权”的内容,并且 [1998] 通民初字第 29 号判决书认定“被告(吴升波)租赁该铺面的租赁期早已逾期,被告已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海南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原判,无可置疑,通什市法院应当按照判决的内容去执行。于是,法工委多次与法院执行人员交换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予以纠正,但时间过了一个多月仍无结果。之后,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工委的汇报,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此案执行中的错误明显,便形成议题,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1999 年 10 月 20 日,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该议题进行了审议,认为通民初字第 56 号和海南民二终字第 164 号两级法院的两个判决,案件审理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运用法律条款适当,当事人也服判;而通什市法院 [1999] 通法执字第 56 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没有法律依据,并与两级法院的判决内容不一致,把电影公司的房屋硬性变卖给吴升波,侵犯了企业财产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应予撤销。据此,常委会会议通过了《通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通什市人民法院 [1999] 通法执字第 56 号民事裁定书以及相关的执行通知书的问题的建议》,建议通什市人民法院撤销错误的执行裁定书和通知。
市法院接到建议后,反应迅速,于 10 月 25 日召开审判委员会专门就常委会的监督建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出席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列席的人员一致认为: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建议是正确的,必须接受并予以纠正,随后立即作出 [1999] 通法执字第 56 ― 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 [1999] 通法执字第 56 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的执行通知书。 11 月 1 日,市法院以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建议的专题汇报,就该案执行存在错误以及产生的错误原因作了详细、客观的说明,总结了教训,并表示虚心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另外,在对此案实施监督的过程中,遇到申诉人的干扰甚至威胁,但我们始终对其进行耐心的解释和教育。据省人大监督室派员对此案监督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后反馈的情况,海南中院有关领导也认为我市人大的监督是正确的,并对该院错误干预市法院执行的有关人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二、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实施监督,务求实效
我们在实施监督工作的实践中认识到,个案监督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促进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有效措施。因此,我们始终把典型个案作为实施监督的突破口,抓住不放,使久拖未结的案件在监督中得到结案。我们对郭海虎强奸一案的监督,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1998 年 3 月,正在我市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期间,通什市国营畅好农场工人张克芳及家人到市人大上访,申诉称 1997 年 11 月 15 日凌晨 5 时许,她正在橡胶林段割胶时,被人从背后用木棒打晕而实施强奸,她苏醒后认出是同队的郭海虎,并与其搏斗,又被郭打伤左眼。当天她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进行侦查,并根据侦查掌握的情况报请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郭海虎。市检察院在审查市公安局移交郭海虎强奸案的材料时,因主要证据被郭转移藏匿,无法提起公诉,以主要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 1998 年 3 月 12 日以超期拘押为由,对郭海虎取保候审。
郭海虎被取保候审回家后,以为自己没有犯罪,大放鞭炮,以示庆贺。身心受到极大创伤的张某以为法律对她不公,感到申冤无路,想一死了之。在她家人和亲友的劝说下,才到市人大上访。
此案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人民群众纷纷要求市人大要进行监督,维护法律的尊严,打击刑事犯罪气焰。法工委受理此案的申诉后,进行了调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常委会领导。常委会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委托法工委到公安机关详细了解案情,然后向下一次主任会议作出汇报。主任会议听取了上述详细的案情汇报后,认为此案久拖不结的原因,一是公安刑侦部门调查取证工作无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主要物证丢失;二是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对此案重视不够;三是办案单位配合协助工作不好。主任会议发函建议市公安局重新组织警力侦查;要求检察机关依法与公安机关配合,形成合力;同时,要作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不放过蛛丝马迹,查找作案物证,办案人员通过深入的调查取证,细致地审讯犯罪嫌疑人,郭海虎终于供认犯罪事实。此案侦结后,市人民检察院及时移送海南检察分院提出公诉。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郭海虎无期徒刑。这宗拖了近两年的案件,最终得到了解决。
通过对郭海虎强奸案的成功监督,我们得到了启迪:抓住典型个案进行监督,有利于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破疑难案件,从而促进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严格执法。此案属于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如果不实施有效的监督,其结果难以预料,很有可能久侦不结而不了了之,犯罪分子就得不到严厉制裁,受害人就得不到法律保护,正义就得不到伸张,社会治安就无法根本好转。对这一典型案件的成功监督,不仅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注重“两个结合”,理顺“两个关系”,做到善于监督
近年来,我们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把监督工作放在首位,以推进公正司法,保证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大胆尝试,虽说不上经验,但有点体会:即做好个案监督工作要注意做到“两个结合”和理顺“两个关系”,努力做到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
(一)注重“两个结合”:一是把个案监督工作与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结合起来。 我市人大信访工作量呈逐年递增之势,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司法案件居多,信访工作成为做好个案监督工作的重要渠道。因此,要从信访案件中发现典型案件,必须从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中,善于分清案情,了解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寻找法律依据,分辨出错案的症结所在,抓住典型的、有较大影响或群众极为关心的个案,进行有效的监督,是我们开展个案监督的一个成功做法。近两年来,我们接收到群众来信 59 件,接待来访 112 人次。其内容包括对一些刑事、经济和财产纠纷等案件所作出的处理、裁决不服,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这些来信来访,我们采取了认真慎重的态度,视其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现已办结的信访案件 47 件,占 87% 。如去年 8 月,我们接待了从千里之遥的浙江省来访的一位妇女,称其丈夫曹某被通什市公安局关押已有半年之久。法工委的同志通过深入调查,查实其人因生意上的缘故得罪了当时的市政府主要领导,便造成这一起错抓错关的案件。根据法工委同志的调查汇报,主任会议研究认为:曹某在通什无亲无故,如不及时纠正此案,将会使无辜的人受冤,法律的威严何在?公理何在?或许曹某有可能被当做重大犯罪嫌疑人长期拘押。经主任会议将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在我们多次督促下,曹某被依法释放。曹某被释放后得知是人大常委会主持下办结此案,亲携妻子到人大流泪跪谢。二是把个案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结合起来。近两年来,我们开展的一些个案监督活动,就是同代表评议和执法检查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如组织代表对公安局的执法检查中,根据市公安局纪检、政工部门反映,该局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在带领刑警队侦查“ 7 ? 20 ”杀人案中,对 20 多名与该案件无关的无辜青年人采取刑迅逼供等惨忍手段调查案件,并非法关押一些无辜人员。常委会会议听取汇报后,建议释放被关押的无辜人员,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市公安局加强整改,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干警的思想教育,坚决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建议,并报市纪检监察机关撤销了分管刑侦工作的王某某的副局长职务。
(二)理顺“两个关系”。 这是确保监督工作实效的关键。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特别是对司法机关开展个案监督,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监督的方法、程序和步骤还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要求我们理顺好“两个关系”,才能把个案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一是理顺好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党是领导我们一切事业的核心,是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力量。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绝不能离开党的领导。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重大问题向党委汇报请示,取得党委的理解和支持,理顺好这个关系,监督工作就得到了保证。二是理顺好人大监督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关系。人大的监督,不是事无巨细,事事过问,面面俱到,更不能参与办案,处理问题,应选择典型、影响重大的案件为监督重点,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地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处理好司法与监督的关系才能确保监督工作的实效。我们实施监督过程中注意把握好监督不越权的度,提出监督案件存在的问题以及纠正的意见和建议,由司法机关自己去依法处理案件,同时注意排除维护司法公正的阻力。实践使我们体会到,这是搞好个案监督应当坚持的一条原则。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0898-65320691(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