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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运用法律 搞好个案监督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9年12月24日

    近两年以来,随着“三五”普法教育的深入,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向人大来信、到人大来访,寻求人大给予法律帮助。我们从群众的来信来访中,重点抓住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对个案监督实践中,我们体会最深的一点是,能否准确运用法律是搞好个案监督的关键。

 

    一、对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敢于监督

 

    1997 9 27 日,海南省公安厅以信用证诈骗犯罪为由,在未经秀英区人大常委会许可的情况下,对海口市秀英区人大代表、海南兴宝(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兴民实行刑事拘留,并于 1997 10 23 日和 1997 11 25 日先后两次通过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向秀英区人大常委会提请逮捕。区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召开常委会会议讨论,未许可逮捕张兴民;并指出公安厅不经秀英区人大常委会许可就刑事拘留区人大代表张兴民是违法行为,应立即放人。 1997 11 28 日,公安厅对张兴民变更为取保候审。可是,公安厅在张兴民取保候审超过一年后,仍不办理解除手续,继续扣押兴宝公司货款 430 万元。对此,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张兴民的请求,提请省人大督促省公安厅依法办案。经依法监督,省公安厅终于在 1999 2 月,在对张兴民取保候审一年零二个多月后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于 1999 5 月将划扣兴宝公司的 430 万元货款返还兴宝公司。

 

    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存在的问题,善于监督

 

    海南生化制药厂(甲方,法人代表孔祥义)与海南省生物制品研究所(乙方,法人代表史秀山)于 1994 11 月签订了《承包合作合同书》,并于 1995 8 月签订了补充合同,生产人用狂犬疫苗。可是,甲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已于 1994 年底作废,原来双方约定药品使用的“椰兔牌”商标也随之不能使用。因甲方欠银行贷款, 1995 11 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甲方用与乙方合作的厂房和设备; 1996 7 月,海南中院又拍卖甲方的制药设备,至使乙方无法正常生产,乙方为了继续生产买下了法院拍卖的原属甲方的设备; 1996 9 月,海南中院向乙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史秀山将要交缴给孔祥义的承包金每年 20 万元交给法院以还贷款。由于以上原因,乙方不能按原合同规定每年上缴 20 万元给甲方。甲方海南生化制药厂诉至法院。

    秀英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乙方没有履行合同诚意,违反合同,判决解除合同。但对乙方已投入的近 2000 万元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意见。由于一审判决时乙方法人代表史秀山在北京未及时上诉。乙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后来申请再审,并请求区人大给予监督。秀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三套班子认为,一个高科技企业在秀英落户 4 年后就要因一场官司而败走,若不处理好,将对全区的招商引资产生很坏的影响。为此召开三套班子会议,统一思想,责成区委政法委书记和人大主管法制工委工作的副主任依法协调解决好这个问题,保护并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人大也先后召开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对法院一审判决进行讨论,会后由人大李刚主任和黎君贤副主任与法院领导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法院在院长伍树雄主持下,召开审判委员会议,决定终止执行一审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立案再审。现秀英区法院已作出继续履行合同的再审判决,甲方已向中院上诉,案件还在审理之中。

 

    三、对办案人员的违法责任监督到底,予以追究

 

    1999 4 月,群众举报秀英区法院法官许志雄在主持审理卢志标抢劫案时,有徇私枉法行为,致使卢志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但没有收监执行,逍遥法外。卢志标 1998 10 月结伙吸毒被抓获,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区人大根据群众举报,责成法工委调查。通过调查,认为许志雄工作责任心不强,执法不严肃,未按法律程序送达执行通知书(判决生效近 5 个月才送达执行通知书),致使卢志标没有及时收监执行,逍遥法外。直至 1998 10 月,卢志标吸毒贩毒被抓才送回看守所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经过人大监督,秀英区法院作出决定:许志雄一年内不能提拔,并在全院干警大会上检讨;参加办案的吴刚毅在全院干警大会上检讨,刑庭庭长王鉴在庭务会上检讨。

    通过对个案的监督,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人大监督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是法律监督,必须准确地运用法律,才能搞好个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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