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为期三天的全省人大监督工作会议即将结束了。这次会议不仅对1998年换届以来全省人大监督工作及时作了全面总结,交流了开展监督工作的成功经验,而且围绕当前人大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对今后一个时期的监督工作进行了精心布置,收获很大,我完全赞同董范园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本次会议主题突出,任务明确,求真务实,催人奋进,对把全省人大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加以确定,这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李鹏委员长指出:“加强人大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实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责。如果人大不履行这一职责或监督不力、不到位,都是失职行为,我们应从这个高度来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性。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提出了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们要把人大监督工作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来抓紧抓好,进一步发挥各级人大对行政和司法权力的监督职能。近年来,特别是1998年换届以来,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做了大量的工作。纵观这几年各级人大开展的监督工作,我认为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我省各级人大监督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社会各界反响好。
几年来,我省各级人大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把监督工作摆到人大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不断探索在新形势下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新路子,工作是积极的、富有成效的。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加强监督立法,使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近几年,我省人大相继出台了多部监督方面的法规,尤其是《监督条例》出台后,一些市县根据实际情况,也相应制定了暂行办法,将条例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为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比较牢靠的法制保障。
2、充分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取得了可喜的监督实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获得了好评。几年来,我省各级人大认真听取和审议报告、审查规范性文件,深入开展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代表评议、述职评议、案件监督和人事任免工作等活动,对“一府两院”形成了多方位、多层次、经常性的监督,在某些领域获得突破性的监督成果。2000年5月至7月,澄迈县人大开展对《土地管理法》的执法检查,加大检查后的跟踪监督,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政府整改,不但依法收回了一批闲置土地,依法撤销了一批有关预征土地的批文和合同,还妥善处理了一批土地纠纷,特别是富堂公司承包土地纠纷案得到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受到了应有的惩处,农民得到了应得的各种款项,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起案件的处理,在澄迈县引起了很大的轰动。群众纷纷表示案件处理得好,并认为此类重大案件只有人大干预才能解决。人大的权威在群众中树立起来了。1998年6月,定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县社会保障局挪用社会保障基金情况进行调查。查清了县社保局累计挪用社保基金共140多万元,数额巨大,问题严重。县人大常委会当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县委批准后,转给县政府落实整改。1998年底,县政府对县社保局进行改组,原局长受到相应的处理,采取各种措施追缴被挪用的资金。这是我省初次运用“特定问题调查”这种刚性形式来进行成功监督的尝试。对此,定安县政府各部门震动很大,广大干部职工反映强烈。2000年8月,临高县监察局局长邓某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述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他进行评议,并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会议的14名常委会组成人员有13人投了不称职票。县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情况报告县委,经履行了法定手续后,在县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免去了县监察局局长邓某的职务。当会议主持人宣布免去该局长的职务时,全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1999年,在省委的统一部署下,省人大配合省委在省公安厅开展“三讲”教育试点工作的同时,组织代表评议省公安厅。通过代表评议和“三讲”教育,查摆出来的领导班子“软、散、乱”问题、管理混乱问题、办案不力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干警耍特权逞霸气问题、违法乱纪问题等等,省公安厅都逐一进行整改,少数干警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得到整治,整个评议工作获得很大成功。广大人民群众称赞省人大对省公安厅的评议雷声大、雨点也大;舆论称赞省人大的评议对促进依法治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是我省各级人大监督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需要进一步拓展。
几年来,我省各级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这些成绩与人民的要求相比,与宪法、法律的规定以及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及其所担负的职责相比差距比较大。监督工作实践告诉我们,我们的监督工作仍存在广度和深度不够的问题。首先,监督立法相对滞后,难以适应监督工作的要求,已有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不够具体,难以保证人大监督权的充分行使,有些事情都在摸索中,遇到一些非难和议论就失去信心;其次是监督的形式比较单一,跟踪整改不力。主要表现在三多三少上: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小事监督多,大事监督少;一次性监督多,跟踪监督少。有时在监督过程中遇到了困难,顾虑较多;有时要求有关部门整改而久拖不改,也拿不出办法,等等,使监督力度和实效都受到影响。另外,不少人大机关人员缺乏,经费紧张等,使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必须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在实践中认真研究并逐步加以解决。
三是开展监督工作具备各种有利条件,把人大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大有希望。
这几年我们的监督工作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了一些突破和创新,使监督工作取得不少成绩。向前看,我们的监督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具备了以下几个有利条件:
1、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为人大监督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监督工作大环境。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我省要推进依法治省和加快经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快改革和扩大开放,维护社会稳定,搞好廉政建设等都离不开人大的监督工作。
2、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多年的监督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的报告对今年的四项工作的布署当中,对地方人大工作专门列了一项,即: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总结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他说,二十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在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主要包括了几个方面,其中列举了四个方面: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其中在监督工作方面,他说:“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执法评议;对由地方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履行法定职责、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述职评议;在坚持党的领导、不代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下,对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开展工作监督,主要是督促审判、检察机关运用内部的监督机制纠正错案,以促进公正司法”。这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也是对我们在人大工作的同志的鼓舞。
3、监督立法的不断加快和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和工作保障。当前,地方人大监督机制在多年来逐步建立的基础上,正在不断完善当中,地方人大监督的法律法规前几年已出台不少,目前多项法律法规正在制定和修改,特别是全国人大正在抓紧制定《监督法》,并争取尽快出台等等,这些都是人大监督工作所必备的主要条件。
4、多年监督工作实践为今后人大监督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已在会上作了交流,今后要大力推广,积极借鉴,并加以创造性运用。
5、有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拥护和支持。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合国法,得民心,顺民意。
6、党委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以及“一府两院”的密切配合,为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保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我省各级人大监督工作每取得一些成绩,都离不开同级党委对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以及“一府两院”的密切配合。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施,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健全以及党的执政方式的转变,我相信我省各级党委必定更加重视和支持人大的监督工作;而“一府两院”作为被监督者,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认识将进一步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将进一步增强。
同志们,回顾几年来的监督工作,我们既看到了成绩,又看到了问题,更看到了希望。我们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主动进取,为今后监督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而努力奋斗!关于今后一个时期人大监督工作如何做,董范园同志在工作报告中已进行了具体的安排部署,这里我再讲几点意见:
1、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
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是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做好监督工作的重要原则,也是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这一点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和动摇。1999年省人大评议省公安厅工作,与“三讲”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以代表评议促进“三讲”教育,以“三讲”教育推动代表评议,探索出在新时期坚持党的领导,依靠人民群众,建设一支忠诚于党和人民的公安队伍的成功经验。保亭县委通过召开人大工作会议,有力地支持本县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这都是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好经验。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监督的关系,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各级人大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重大问题要及时主动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取得党委的支持。此外,还应加强各级人大党组织的建设,切实发挥党组在人大常委会中的核心作用,在人大监督工作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重大决策。
2、监督工作要突出重点,要有针对性。
人大监督作为代表人民和国家意志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其内容应该是国家机关和地方中带有根本性的长远的重大的事项。“一府两院”工作量大面广,如果事事监督,面面俱到,不仅被监督者穷于应付,监督者也力不从心,会导致力量分散,效果不佳。因此,人大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结合本地的实际,合理安排和确定重点,精心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要进一步明确为经济建设服务、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和民主法制建设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密切结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障“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廉政建设开展监督工作,使人大监督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协调、全面进步中发挥出更具实质性的作用。这其中,要着重加强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加强对围绕市场经济制定的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良好经济秩序的形成,优化经济环境,增创特区法治优势;二是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针对各个阶段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人大决定通过的关系经济建设全局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努力促进和保障经济建设的健康顺利进行;三是要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这三个方面有时会有交叉和关联,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紧紧咬住发展这个“硬道理”,把思路明确起来,把力量集中起来,使监督工作不断取得新的突破,不断向新的深度和广度发展。
3、要综合运用和完善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实效。
我省各级人大经过多年的探索和不懈的努力,监督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因而常常导致监督流于形式,隔靴搔痒,起不到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因此,必须进一步加深对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做到尽职尽责、为民效劳,认认真真地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到既不越权,又要到位,综合运用和完善各种监督形式,把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履行好,在增强实效上下功夫。
一方面,要善于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实践证明,单一的监督形式虽然具有监督权属性,但难以达到行使监督权的目的。人大监督权要充分实现,就必须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这种综合运用不是简单拼凑,而是有机结合,还要讲究结合的时机和方式,使各种监督形式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相得益彰。各级人大在实施监督中,应当将听取审议报告、评议、执法检查和案件监督等多种形式结合起来,根据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并加以综合运用。必要时,要运用刚性监督形式,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同时将人大监督同人民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促使“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监督实效。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一是执法检查。这是各级人大实施监督最常用的一种形式,从这几年的实践情况看,效果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但仍需要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不断加以改进。一是内容选择要有计划、有重点,主体和对象要进一步明确,检查发现问题要加强整改跟踪,以求实效。今后要有重点地选择意见反映较为集中的部门,对其贯彻本部门职责所涉及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列入常委会议事日程,认真审议,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组织深入调查,责成主管机关认真整改。常委会要及时听取政府关于整改情况的报告,跟踪监督,一抓到底。二是提高述职评议的水平。各级人大经过几年的实践,述职评议已逐步摸索出一套较为规范的作法。这项工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高述职评议对象的级别,抓好对述职人员评议后的督促整改,增强评议效果。三是进一步深化代表评议。这几年,随着代表评议的深入开展,评议者与被评议者乃至社会各界对评议工作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评议整体效果越来越好,成绩大家是有目共睹的。各级人大今后在开展代表评议过程中,应注意把评事与评人更好地结合起来,既要依法纠正违法的事,又要依法追究违法的责任人,决不能迁就对人的处理。同时,要把整改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实行未评先改,边评边改,评后抓整改,整改之后有反馈,不合格的要补课,只有这样,评议才能扎实见效。四是规范和强化案件监督。近年来,各级人大高度重视案件监督工作,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实效。关于案件监督的问题,这里我再强调三点:(1)要进一步明确案件监督应遵循的原则。这一点非常重要,李鹏委员长在多次讲话中也反复强调,人大实施案件监督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四个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监督,不包办代替,集体行使职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监督依法顺利进行,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2)要进一步规范案件监督程序。案件监督程序的法律化、规范化,是完善案件监督机制的关键,今后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规范这项工作。(3)案件监督要务求实效。各级人大要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力度。对社会影响大、司法机关又错而不纠的典型案件,要采取措施,由常委会专司监督职能的工作机构向司法机关发函督办并限期反馈结果。司法机关仍不纠正的,由主任会议和常委会按程序决定进行监督,促使问题最终得以依法解决。
4、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
要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走出“软不得,硬不行”的两难境地,就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近几年,我省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出台了《监督条例》、《错案责任追究条例》、《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处理质询案的规定》等四部法规,逐步将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各级人大应加强学习,认真贯彻实施,勇于实践,善于总结,不断完善监督制度。其次,要加强信访工作。这些年来,各级人大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不断完善信访制度,并做了大量工作。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依法办理信访,不断完善主任会议成员接访日制度,通过受理人民群众重要信访件,把人大信访工作与人大监督职能紧密结合起来,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再次,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要不断建立健全代表联系制度,积极组织代表参与各种形式的监督活动,使代表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5、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监督工作水平。
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加强人大队伍的自身建设。人大监督工作的政策性、法律性非常强,必须增强自身素质,以适应监督工作的需要。2003年初省、市、县人大就要换届,我们一定要再接再厉,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要看到人大工作不仅有所作为,而且大有可为,以此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并在知识结构和法律素养等方面加强培训,不断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和文化素质,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过硬的人大干部队伍,确保监督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推动人大监督工作上新台阶。省委对人大工作非常重视,对即将开展的人大精简机构,在对省、市、县人大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上都给予充分的照顾,以继续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要做好各项工作,不辜负省委的关怀。
同志们,全省人大监督工作会议就要结束了。希望大家回去以后,认真研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的精神,遵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紧围绕常委会中心工作,共同开创人大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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