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逐步提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能和作用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于是,群众上访人大,要求帮助解决各种问题、矛盾和纠纷的信件数和人数逐年增加。据统计,1998年投诉我县人大的信件有34件,群众上访102人次;1999年投诉信件47件,群众上访125人次;2000年投诉信件69件,群众上访186人次。
对于越来越多的群众来信来访,屯昌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从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在保证事事有回音的基础上,着重抓住信访重点问题,开展个案监督,取得了较好的实效。
一、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问题进行监督
对此类问题实施监督,不仅可以进一步宣传人大制度,扩大人大影响,提高人大威信,而且更能体现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对这类问题的监督,常常是领导亲自出面抓。如1999年1月,南吕镇六根村委会群众集体上访,反映该村委会在1998年11月村级换届选举中,个别候选人与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在半夜2点钟携带流动票箱要求村民投票,当时到会场参加投票选举的人只有100多人(全村选民1067人)。群众对此意见较大,矛盾比较尖锐,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群众强烈要求重新选举。人大常委会王仕锦主任接到群众来访后,带领人大的同志深入到该村委会。连续几天,不分白天黑夜走遍了该村委会13个自然村,分别召开干部群众座谈会,走访干部群众132人次,终于彻底摸清情况,确认该村委会在选举中确实存在操作程序不当、选举透明度差等问题。于是,王主任召集南吕镇党委、人大主席团的同志商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此时,已当选为村委会主任、委员的钟某某和王某某主动提出辞职。南吕镇党委与村民委员会协商,决定重新补选村委会主任和1名委员。5月22日,在县人大的监督下,新的村委会主任和委员当选,妥善地解决了这起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二、对久拖不决,处理明显有误的案件进行监督
当前,我们一些执法部门确实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的推三托四、久拖不决,有的处理不公、明显袒护一方,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对于反映到县人大的这类案件,我们不推诿、及时处理。如2000年11月20日,南吕镇钟某来信反映说,他1997年12月25日将3万元人民币存在屯昌县邮政局城中储蓄所,后发现存折遗失,便于1998年农历12月30日到该所挂失。办理挂失手续时,由于储蓄所工作人员无故拖延,造成3万元存款被他人冒领。2000年6月20日,钟某将该储蓄所告到县法院,县法院已开庭审理,后以县公安局正在侦查为由,裁定中止诉讼。钟某对法院中止诉讼意见很大,希望人大能监督。得此来信,常委会主任会议立即开会讨论,认为县法院中止诉讼理由不成立。于是派人到县公安局了解案情进展情况,同时责成县法院尽快重新开庭审理。县法院很快作出反应,于今年2月份开庭审理,使这桩拖了一年多的案件得以解决。再如,1997年12月,被告人王某向我们反映说,县法院审理他与另一当事人的房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他所提供的证据都不予采信,而对方提供的都采纳,甚至还没有判决结果,办案的法官就说此案他必败无疑。因此,他认为县法院审理此案存在着明显不公,要求县人大进行监督。对此,我们根据《宪法》和《民诉法》的有关条款,对他做耐心的思想工作,指出人大监督一般是事后监督,这时出面不叫监督,而是干涉,因此建议他如一审败诉,可再上诉。不久,县法院果然判其败诉。王某不服,上诉至海南中院,中院依法改判。1998年6月,王某再次来到县人大,强烈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于此时已有终审判决,而且前后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因此,县人大常委会本着教育法官,促进司法公正,决定以此案为例进行个案监督。8月15日,县人大召开该案的说明会,要求审理此案的庭审人员就此案作出说明。说明会上,审理此案的庭长一再强调,之所以裁决错误,是因为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的。常委会则认为,屯昌县人民法院“(1997)屯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以及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按《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属于错案追究范围,应当追究责任。1998年9月11日,经屯昌县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讨论,作出了屯常字[1998]25号决定,即“屯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屯昌县人民法院‘[1997]屯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追究错案责任人的决定”,责成县法院认真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吸取教训,并按《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于1998年11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县法院接到屯常字(1998)25号决定后,极为重视,专门召开了两次审判委员会会议,一次院党组会,专门讨论研究,决定:(1)责令合议庭写“自查报告”,并向审委会作检查,分析案情,查找原因,总结教训;(2)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追究审判人员的责任,但审判人员应反思此案,举一反三,狠抓学习促提高。同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对“屯民初字(1997)第11号民事判决书”追究错案责任人的处理报告》,通过对此案的监督,在县法院引起极大的反响,达到了“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使司法机关认识到它的审判工作有哪些缺点,还有哪些不足、违反法律的地方”的目的,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对集体上访案件实施监督
对群众集体上访案件,县人大非常重视,在处理时持谨慎的态度。如2000年4月,县城副食品商店经营者集体上访县人大,反映县卫生防疫站抽检和收费存在的问题,县人大立即组织了由人大常委会符育强副主任为组长的专题调查小组,对县卫生防疫站和个体户进行调查,并与定安、琼中、临高等县进行交流、探讨。调查小组将调查情况向常委会和县委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情况,督促县卫生局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从而妥善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屯昌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确实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着监督不到位和效果不显著等问题。主要表现在:1、在对许多案件实施监督的过程中,主要是对事监督,对人监督则较少。如前面提到的南吕镇六根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了问题,虽然最后已妥善解决,但对有关责任人则没有进一步追究责任。还有在县法院判决错误的情况下,县人大依法对法院作出了追究错案责任人的决定,法院却没有追究,人大也没有进一步的深究。2、对某些由于党委、政府决定、决策失误而造成群众上访的案件,或是涉及到某些领导干部或要害部门的案件,我们监督的力度仍欠缺。如1999年7月,坡心乡群众上访反映,坡心乡政府在调整产业结构时,擅自毁约,未经原承包者和县科技中心同意,强行把原县科技开发中心和坡心乡美朗村委会26户村民承包种植的200亩杨桃、荔枝铲掉,改种菠萝。得知这一情况,县人大立即派人调查了解,当得知乡政府种菠萝是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之后,我们只要求乡政府妥善解决好承包者的合法权益问题,而对有关责任人则没有进一步的追究责任。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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