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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努力实现司法公正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1年05月23日

    我受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曾浩荣的委托参加这次人大监督工作会议。这几年来,省人大依据宪法规定,不断加强对人民法院工作尤其是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全省法院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廉洁执法和公正司法。回顾全省法院工作,我们深深体会到,什么时候我们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我们的工作就向前发展,就不断取得新的成绩;离开了人大监督或不自觉接受监督,我们的工作就出现困难和挫折。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把我们法院工作不断向前推进的主要动力和根本保障。下面我代表省高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对于人大监督,我们在思想认识上确实经历过一个从认识不足到提高认识,并纠正错误认识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一个从被动应付到主动自觉的转变深化的过程。早在1997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省高院工作进行的评议活动,探索了一条发扬民主、强化监督、严肃法制的新路。在三个多月的时间里,省人大代表根据评议不干涉,督察不办案,监督不越权的工作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动真碰硬,加大对法院工作监督力度,真正树立了人大监督的权威。这次评议在全省法院干警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波,其意义是深远的。拖了4年零8个月的张思佳故意杀人案终于依法公正审结,接受当事人请吃、擅改审委会记录的审判员熊某某被撤职,15宗错案得到依法纠正,找出了省高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这次卓有成效的评议,提高了全省法院广大干警对人大监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我们真正认识到,人大依法监督人民法院工作,是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是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向前发展,特别是推动严肃执法、公正裁判的动力和保证。这次评议活动,教育和帮助法院干警克服过去一直存在“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人大监督个案是干预独立审判”等错误认识以及各种消极抵触情绪。全省法院从上到下,从一般工作人员到各级法院领导干部,普遍增强了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省高院党组十分重视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曾浩荣院长到任后,多次在各类会议上强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全省法院干警端正思想认识,克服消极情绪,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曾院长对省人大所有的督办件都亲自批示和督办,亲自抓,重大案件和重要事项亲自向省人大主任会议和人大主要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至少每月亲自检查一次人大监督的申诉复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进度、审理情况和审理结果。重点案件亲自带领庭长、审判人员向人大汇报,充分听取省人大的意见。人大监督有力地推动了审判工作,促进了公正司法。在人大监督下,一些违法审判和判决不公的案件,依法得到及时纠正和妥善处理。

    二、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听取批评和建议

    省高院注重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进人大代表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促进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深化法院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对于这一点,我们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每年人大和政协会议期间,省高院都派20多名处级干部到会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记录每位代表的发言意见。会后将人大代表意见原原本本的印发党组成员,召开审委会对办理代表议案意见建议进行专题研究,从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审判作风、审判纪律、公正审判、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反思和总结。今年,曾浩荣院长对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意见和建议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省高院以正式文件《关于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议案意见建议和省政协提案意见的通知》下发全省各级法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本着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虚心接受人大代表批评,把人大监督和人大代表批评作为推动审判工作的动力。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检查对照,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抓出成效来。对代表们提出的具体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审查,坚持依法公正审判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优先办理原则和充分尊重人民代表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审查办理每一件人大代表提出问题的案件。正确的坚持,错了就改,错什么改什么,错多少改多少,如确属错案应依照法律程序和最高法院两个《办法》处理。由于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明确具体,及时交办督办,办理工作进度快,效果好。2000年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意见及建议27件,已全部办毕并书面答复了代表。今年人大代表意见建议32件,已办结4件并答复了代表,28件正在办理中,待办结后再答复代表。这项工作做到了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在办理工作中,我们坚持了办前走访代表,了解情况,摸清线索;办中走访代表,通报情况,调查研究;办后回访代表,征询意见,跟踪反馈。代表们对省高院如此重视认真办理代表意见建议表示满意和感谢。二是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负责日常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以便及时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根据最高院要求,省高院每年都安排院领导和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分别走访在琼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市县人大代表,亲自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加强了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主动接受监督,推动了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正确启动法院内部监督程序,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审判工作最根本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灵魂和永恒的主题。坚持司法公正的原则,就是要在审判工作中无论是程序还是在实体方面,都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无论对原告还是被告,无论对中方当事人还是外方当事人,无论对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企业,无论对本地当事人还是外地当事人,都要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公正审判案件。人大的监督,特别是人大依法对个案进行监督,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我们省高院非常重视省人大对个案的监督,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把人大对个案监督作为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公正重要途径。近年来,高院每年收到省人大督办、转办案件约100件。省高院对省人大的督办、转办以及领导批办件都能认真负责办理,并按人大的要求作书面或口头汇报办理结果。1999年省人大督办、转办、批办件102件,已全部办结;2000年省人大督办、转办、批办件108件,已经办结100件,8件正在复查或再审中;2001年第一季度省人大督办、转办、批办件30件,已办结7件。通过人大监督特别是对个案的监督,使一些确有错误的裁判得到纠正,保护了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上了新的台阶。对那些裁判正确而当事人不服的案件,在人大监督过程中,通过人大的帮助支持,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维护了安定团结。

    办错案不受追究、不承担责任,这是法院司法不公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并滋生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省人大抓住这一关键,在1997年评议省高院工作过程中及时颁布了《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实践证明,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是目前情况下,实现司法公正最重要的措施和手段。曾浩荣院长上任后,把贯彻执行省人大《错案责任追究条例》作为确保司法公正的一项十分紧迫、十分重要的工作。省高院按照人大《条例》及最高院两个《办法》制定了实施细则,成立了相应的督察机构,专门调查举报、申诉的案件是否违法审判、是否应承担责任。省高院督察办由一名助理巡视员任主任,3名审委会专职委员(副厅级)为成员,这在全国高级法院中是规格最高的。督察办审查认为案件确实有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向审委会汇报,由审委会决定是否错案,确属错案的,交由监察室调查决定追究责任。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形成了一套程序,使《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和两个《办法》真正落到实处。近年来,通过人大监督,启动了法院内部监督程序,纠正了一批错案。如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诉海南金大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材料华东公司信用证欠款纠纷案,错误判决不免除华东公司全部担保责任;海南农垦金环物资实业公司、汇源分公司与海南海垦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吴育平、吴育师期货交易纠纷案等,经立案再审已全部改判。错案得到了纠正,并追究了案件承办人员的错案责任。在审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在人大支持下,由人大代表组成评议团参加开庭审理和评议,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通过人大监督,办理了一批久拖不结的案件,如邢诒柳案件久拖5年未结,在人大督办下,去年年底已办结。省高院督察、监察部门注意从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指定再审的案件,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本院审监庭改判本院生效判决的案件,上级领导机关批示的案件,本院院长批示的案件,来信来访反映存在问题的案件和其他渠道反映存在问题的案件等各种案件中发现和搜集违法审判、错案线索以及违法违纪线索,进而加大督察力度,依法进行查处。全省法院审查了1997年省人大评议省高院工作及省人大颁布《错案责任追究条例》以来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共1718宗(其中高院34宗),认为有一般问题的案件268宗,应追究责任的案件148宗,已追究161宗(含有一般问题案件)。共追究造成错案和违法审判责任人186人(次),其中:判刑1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5人,给予纪律处分14人,通报批评98人(次),责任检查64人(次),调离审判岗位4人。去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查处违法违纪案件71件87人(包括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案件),已结案68宗82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人,党政纪双重处分1人,开除1人,撤职1人,降级1人,记大过3人,记过2人,警告8人。通过人大监督和对错案责任的追究,有效地促进了法院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

    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法院只有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主动争取和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搞好各项工作。目前省高院与省人大的联系、沟通、协调是越来越密切了,大家越来越觉得监督是一种支持,一种爱护,大家也越来越体会到人大监督的好处。我们将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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