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院认真贯彻高检院的工作部署,按照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不断增强人大的监督意思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工作,把着力点放在解决人大关注的问题上,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的做法和体会是:
一、摆正自己的位置,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为人大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是否能够找准自己的位置,摆正关系,是否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
(一)强化接受监督理念。几年来,我院突出把“强化人大观念,自觉接受监督”作为端正、统一执法指导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院党组从讲政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加强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并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检察长亲自抓,分管检察长具体抓,各部门抓好落实,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保障公正执法和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为了使接受人大监督工作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先后建立健全了《关于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监督的规定》、《检风监督员制度》、《人大代表联络员制度》和《办理人大交办事项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规定》等制度。对制度的贯彻执行,采取措施,加强督办检查,抓好制度的落实。
(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我们主动向区人大作专题汇报、报告,送阅材料、征求意见、邀请视察、接受评议,切实解决人大和人大代表关注的问题。近几年来,每年在区人代会审议检察工作报告时,我院都要派院领导、中层干部到各个代表团面对面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会后,院党组都要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召开院务会议,部署落实到具体部门,要求各部门高度重视、正确对待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对照整改,对人大和人大代表提出的个案意见,或转交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我们都认真办理,妥善处理,做到件件有回声,事事有着落,并把落实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作为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强化责任,逐件抓好落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实效
几年来,我们采取有效措施,主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效地推进了各项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也促进了我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一)落实工作报告制度。除了每年一次向区人代会报告工作外,凡是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总结、上级检察院的重要指示、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部署等事项,我们均及时专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或通报,并认真听取和尊重审议意见。同时,在查办大案要案和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时我们都及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以便区人大依法监督和支持。
(二)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检查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对我们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评议时,我们都主动积极地予以配合,如实汇报情况,虚心听取意见。尤其领导干部定期或不定期的述职报告,我们要求进行述职的领导干部认真准备,实事求是地汇报自已的勤政廉政情况,认真听取人大评议监督意见,如 2004年,区人大常委会在对我院一名领导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议时,提出了要注意青少年的犯罪问题,注重预防教育的评议意见。我们把这一评议意见不仅是当作一名领导应尽的职责,而且把它当作我院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我们诚恳接受人大的评议监督,制定整改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改进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后在全区的8所重点中、小学校配备了兼职法制副校长,农村偏远的小学也派干警担任法制辅导员,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效地遏制了青少年犯罪上升的势头,受到了区人大常委会的好评。
(三)积极办理人大会议及其代表的议案、批评和建议。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议案,我们正确对待,认真及时办理,如在 2004年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时,许多代表反映公安机关执法不严、有案不立等问题,建议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力度。我们虚心接受人大代表的建议,采取措施,加大立案监督的力度,共计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63件,立案监督工作名列全省检察机关前茅,2004年人大代表提出的18条意见和建议,我们逐条办结落实,并及时予以反馈,受到了区人大的好评。对人大代表转递的群众控告信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依法办理,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也坚持先接受再移送,对不宜受理的耐心说明,取得理解,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案件及其工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案件,我们坚持专门登记、专人办理、检察长督办,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实行检察长包案制,在指定专人查办的同时,部门领导具体把关,亲自阅卷,主管副检察长具体负责,检察长亲自过问,一抓到底。 2000年以来,区人大交办的6件案件,我们都及时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反馈和汇报,主动接受监督。
(五)客观反映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院在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时,同时反映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争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全面了解和指导。如在区人代会上所作的检察工作报告,我们将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经费严重不足予以如实反映,引起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共鸣,纷纷呼吁和提出议案,要求加大检察经费的投入,为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供必要的保障,收到了效果。区里每年安排的检察经费逐年上升, 2005年同比上升了33%,办案经费紧张、技术装备落后等情况得到了缓解。在人事任免方面,区人大常委会也予以关心和支持,我院提请的干部任免事项,人大常委会都及时派员予以考察,依法任免,保障了检察人员依职权履行职务。
(六)密切与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系,虚心听取批评意见。近几年来,我们除了在人代会和其他有关会议期间,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外,还主动邀请区人大领导同志参加我院重要会议或列席检委会参加重大案件讨论会,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检风监督员等。我们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请代表、委员们为检察机关“挑刺”,对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提意见、提建议、出主意,并通过他们收集群众意见和反馈信息。这样做,既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又有效地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通过人大代表、委员的直接对话,也密切了检察院与人大的联系,增进了相互了解、理解和支持,经过实践证明,这些做法是很有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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