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领导
1、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途径,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海南的客观需要,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执政地位主要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和最高实现形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关系,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职能作用,更好地坚持、完善、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善于运用政权机关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2、健全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协调好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使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地开展工作。要在党委、人大、“一府两院”之间建立有利于落实人大职权、发挥人大作用的相互衔接的具体工作制度。党委要把人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全局,及时掌握人大工作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答复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的事项和提出的要求。各级党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人大常委会工作汇报并专题研究人大工作,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人大工作会议。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是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人大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党员副主任应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议。党委召开涉及全局性的工作会议、组织重大活动和推荐干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同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同志参加。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下的依法治省工作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委对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方面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认真对待,及时研究。
3、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党委要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传达党委的重要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事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准备制定的重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以及监督和决定重大事项等,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报请同级党委原则同意后再进入法定程序。人大常委会党组就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过党内组织生活,统一党员的认识。
4、切实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学习、宣传和理论研究。各级党委要把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宣传放在重要位置,纳入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各级党委组织、宣传部门和党校、行政院校要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列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加强和改进对人大会议及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各新闻媒体要拓宽宣传渠道,深化报道内容,开设并办好宣传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专版、专栏、专题节目。要加强对人大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和完善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途径和方法。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增强民主法制观念。
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立法权,为加快发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5、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省和有立法权的市、民族自治县党委要完善党委重大决策与人大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听取人大立法工作汇报,研究立法规划和重大立法项目,提出立法建议,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增强立法的主动性、计划性和针对性,发挥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政府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认真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立法规划和计划,认真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论证、征求意见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6、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运用国家赋予的经济特区特别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注重从海南的实际出发,努力发挥特区立法的“先行”、“试验”作用,运用经济特区特别立法权解决加快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阻碍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的创新、补缺功能,紧密围绕增创海南的环境、产业和体制三大优势,积极推行立法创新,不断拓展特区立法空间。要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继续用好地方立法权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海南加快发展、构建和谐海南提供法制保障。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起来,科学合理地设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保证制订的法规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
7、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行使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注重立法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综合运用,各级党委关于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和政府、司法机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需要全体人民共同遵行的,由党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或由“一府两院”依法提请审议,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性法规或法规性决定、决议。政府工作中需要人大作出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在提请党委审议之前,可先征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经党委同意后,由人大作出决定、决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针对每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计划,适时作出决议、决定。
8、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制定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程序及规则,建立开放、多元和科学的法规起草机制。人大各有关工作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前介入法规的起草、论证、协调、修改等过程。要完善公众和专家参与立法的机制,提高公众和专家的参与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尤其是需要设定普遍性的公民义务的特别重要的法规案,应依法公布草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三、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规范权力运行
9、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及时研究解决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人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针对地方事务中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围绕增强监督实效,按照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和不包办代替的原则,寓监督于支持之中,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优化发展环境。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使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制度化、规范化。
10、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运用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健全接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般应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其他重要工作和事项。各级审计机关应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财政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的依法审查和监督。省垂直管理部门也要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
11、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司法机关开展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司法机关推进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要对规范案件监督工作进行探索,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与此同时完善案件监督的方式。对可能有重大违法的案件,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推进司法机关内部启动审判监督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畅通法律规定的再审渠道。对人民群众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反映的司法案件,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及时转交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可以就有关重大案件作出依法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12、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和人事监督权。党委要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要把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统一起来,实现党内工作程序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程序的有机结合。及时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选举、任免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要认真对待和研究,作出说明,并依法妥善处理。要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权利,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表决的结果。选任制干部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完成任期,确需调整的,应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以及审判员、检察员、常委会委员等,都要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评议和监督。
13、“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按照宪法确定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在接受人大监督中做到制度完善、措施落实、行动自觉、主动配合。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视察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述职评议后形成的整改意见,“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和个人,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各级党委要把述职评议结果作为考核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代表工作,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
14、进一步优化人大代表结构,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各级党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时,要考虑代表的界别结构,同时注重代表的政治素质和议政履职能力。换届选举时,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参与推荐代表候选人人选的相关工作。适当增加基层代表和专家代表的比例,使代表结构更加合理。对拟提名连任的代表候选人人选,应根据其履职情况确定是否再提名。加强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各级人大代表要进一步增强为人民当家作主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带头履行职责。
15、保障代表知情权,提高代表审议的水平和效能。在每年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人大常委会应请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印发材料、举行通报会等形式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政府工作和审判、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反馈对代表审议意见和建议、批评的办理情况。法规草案和各项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发给代表,让代表提前审阅并准备审议意见。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应向代表及时通报有关工作和重要情况,寄送有关刊物和反映工作情况的资料。
16、保障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序开展,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评议活动;依法列席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会议;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等。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根据本人要求,经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建立和完善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制度,使代表密切同选民的联系,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处理和执行。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17、规范和加强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提出及办理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规范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范围及程序,明确办理责任,改进办理工作。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人大常委会应及时组织好交办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督办,努力提高办理实效和办理水平。有关机关、组织应建立健全办理代表建议和批评、意见的责任制,规范办理程序。各级国家机关应认真研究处理代表转交的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等信件和当面反映的有关问题,并予以回复。
18、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各级党委和“一府两院”要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意见,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主动邀请他们参加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组织的有关调查、检查等活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健全代表组织,完善代表视察、来信来访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督办、代表小组活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对妨碍代表执行职务或侵犯代表权益的行为,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意见,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人大代表职务写入其任职履历。
五、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
19、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服从和服务于工作大局,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加强宪法、法律和人大工作有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良好精神状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探索人大工作的规律和方法。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注重工作实效,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20、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使组成人员中有适当数量的优秀中青年同志,其中要有一定数量能够任满两届的主任会议成员、常委会委员;逐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的比例,在常委会及其机关中增加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知识水平较高的同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应有一部分从人大机关干部中选拔任用。根据行使职权的需要,吸收更多的人大代表和专家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21、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制度建设,提高人大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改进和完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提高会议审议质量。规范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发挥其应有作用。健全信访工作制度,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建立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制度,根据代表履职需要,对代表进行基本履职知识和有关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继续完善人大行使各项法定职权的具体工作制度,使人大行使职权更加规范。
22、重视和关心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把人大干部的配备、培养、交流、选拔和使用纳入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通过选拔任用、内外交流、挂职锻炼、轮岗、培训等渠道,进一步提高人大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计划地安排人大机关中青年干部与党委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进行交流,以增强人大机关的活力。要根据人大工作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部门,明确其职责。健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规章备案审查、代表联络、信访等机构。
23、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各级党委要重视和支持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和建设,充分发挥乡镇人大在基层建设中的作用。乡镇人大要认真开好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明确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认真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要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配备好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根据本乡镇人口和经济状况配备乡镇人大专职工作人员。要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乡镇和街道开展人大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24、把人大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要扩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议事和各项重要活动的公开化程度,建立和完善会议旁听、审议内容公开等制度,推进公民依法有序的政治参与。在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中发挥代表对人大工作的监督作用,代表可以就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逐步推广基层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评议的做法,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和代表辞职制度,监督和激励代表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25、改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条件。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人代会、常委会的会议经费和立法、监督、调研等专项经费以及人大代表活动经费,要适当增加,依法列入财政预算,严格管理,合理使用。
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和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决定,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认真落实本决定中的各项要求。各级党委应适时组织对本决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切实推进人大建设和人大工作,努力开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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