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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编辑 :谢小岗来源 :海南人大网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26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草案)》已经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步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该法规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http://www.hainanpc.net)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3年6月15日。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联系电话兼传真:65332384 电子邮箱:hnsrdcwhfgc@163.com。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草案)》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3年5月26日

  附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高质量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和试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试验区围绕国家教育战略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建立健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教育开放政策和制度,打造中国教育开放发展新标杆、中国教育改革创新试验田、中外教育交流互鉴集中展示窗口和承接国际教育消费回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决定试验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省人民政府推进试验区建设领导机构负责试验区建设的指导、督导、推进和协调工作,研究试验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试验区建设的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试验区管理机构是在试验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依法推进试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省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在试验区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责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试验区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设立或者引进开发运营企业。开发运营企业具体承担试验区内的土地开发、基础设施、产业投资、招商引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营等。

  第六条  试验区建立业界共治机制,按照需要设置业界协商共治平台和咨询机构。

  第七条  省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试验区教学、科研、产业等项目的土地和海域使用需求。

  第八条  省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统筹资金支持试验区发展。

  试验区应当探索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新模式,加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基金合作,根据自身特点推动设立相关产业基金。

  第九条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建设协调机制,统筹试验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县区各项民生资源共享,推动县区一体化融合发展。

  第十条  试验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试验区详细规划、片区城市设计以及产业发展、教育创新等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试验区周边地区相关规划与试验区详细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保持充分衔接。

  经过依法批准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一条  试验区应当以国际教育为核心,聚焦教学空间合理布局和共享设计,统筹考虑教学科研设施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试验区应当完善新型数字基础设施,提高运营管理的数字化水平,推动集产学研资源共享服务、生活便捷服务和试验区专项管理应用服务于一体的数字平台建设,探索数字化园区发展新模式。

  第十三条  在试验区内依法办学的境内外高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办学机构)是试验区招生办学的主体,依法享受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办学。

  第十四条  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办学机构的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鼓励在试验区推行多途径、创新型招生模式改革,探索基于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鼓励试验区办学机构招收国际学生,招生比例不受限制。支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单学位自主招生。

  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办学机构就年度招生工作进行会商,支持办学机构按照审批的年度招生计划足额招生。

  第十六条  试验区推进中西互鉴、学科互融、文理互通、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和管理共商,开展教育教学模式创新,实行“大共享+小学院”办学模式,办学机构共享使用公共教学楼、公共科研楼、图书馆、运动场所等设施,相对独立使用专享学院楼。

  第十七条  试验区应当引导办学机构加强学科专业体系建设,定期发布专业设置信息指南,推动学校间学科交叉融合和新兴交叉学科发展,积极打造符合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求、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十八条  试验区探索建立特色书院,遴选知名教授担任院长,实现通识教育和专才教育相结合。推行新型导师制,为学生配备学术导师、职业发展导师等。

  第十九条  试验区探索实行高等教育机构学分制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试验区重点发展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服务贸易产业,文化、体育、旅游、设计产业和以通信技术、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和虚拟现实为主的科技产业。

  第二十一条  试验区应当促进高等教育融入科技、产业创新体系,支持办学机构、科研机构、企业等围绕产业发展开展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和产业化,推动“教科产城”融合发展。

  第二十二条  探索建立符合试验区建设需求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机制,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效促进教育科研创新。

  第二十三条  试验区应当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吸引、培育高端人才,为试验区创新创业发展聚集智力资源。

  办学机构应当加快建设根植海南、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新时代教师队伍。

  试验区应当创新服务理念,营造便捷、高效、舒适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推动育才、引才、用才、留才、聚才一体化服务模式创新。

  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就业创业促进机制,支持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国际学生在试验区就业创业。

  第二十四条  试验区应当建立出入境以及停居留便利服务机制,配合公安出入境等管理部门做好国际学生、外籍人才和外籍访问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为试验区国际学生、外籍人才和外籍访问人员等提供更加便利、开放的出入境以及停居留政策。

  试验区应当依法为境内外高层次人才落户、纳税、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提供专业、高效、便利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办学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符合公益性原则,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办学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试验区管理机构、办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建立风险预警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第二十六条  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市场主体纠纷投诉处理机制,建设营商环境问题受理平台,及时化解纠纷和矛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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