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林长制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需要。全面推行林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生态文明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在全国全面推行林长制。
二是推动我省林长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需要。自2020年我省实施林长制以来,在压实各级党委、政府保护发展林业资源主体责任、解决林业保护与发展矛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林长的设置不尽规范,林长职责落实机制缺乏刚性,林长与职能部门之间的权责边界不够清晰,林业资源源头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等,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完善和明确。
今年以来,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我局成立立法起草小组,
邀请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参考安徽、江西两省的经验做法,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四评估一审查”有关程序后,修改完善形成草案送审稿,报请省政府审议。省司法厅审查修改形成草案,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二十四条,不分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构建完整的林长制组织体系。规定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分级设立省、市、县、乡、村多级林长,省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市、县、乡、村设立林长、副林长。实行林长责任区负责制,明确各级林长的责任区域,规定在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重要生态区域,根据需要划定林长责任区。
二是明确实施林长制的主要任务。结合我省实施林长制的经验做法,明确推动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主要任务,规定强化林业资源保护,推进国土绿化,加强森林监督管理,加强林业灾害防控,引导发展林业产业,推动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
三是明确各级林长保护发展林业资源的职责。规定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林长制实施开展总督导,市县级林长履行组织实施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职责,乡级林长履行落实完成具体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和任务的职责,村级林长主要履行巡林职责。
四是明确林长制的运行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保障林长制日常工作开展。明确林长制办事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长制相关工作。明确林长巡林制度、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执法联动机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等工作机制。建立督查督办制度、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工作述职机制及林长约谈制度,强化林长责任落实。
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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